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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訊逼供的方式有哪些?

來源:衡寧律師事務所 日期:2019-10-21 09:47 瀏覽:?? 標簽:刑訊逼供罪
       在我們的司法實踐中,時常會遇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當堂翻供的情形,而他們往往辯稱的理由是辦案人員對其以暴力、威脅等手段進行刑訊逼供。當然,這不可否認有一部分被告人是在狡辯,但是也有部分人確實遭受了刑訊逼供。那么,刑訊逼供性質(zhì)如何?又如何界定呢?請跟著小編往下看。
 
       刑訊逼供罪,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,必取口供的行為。我國刑法典第247條規(guī)定了“刑訊逼供罪”,犯該罪的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;致人傷殘、死亡傷亡的,依照故意傷害罪、故意殺人罪定罪,從重處罰。

刑訊逼供的方式有哪些?

       本罪的主體為司法工作人員,即具有偵察、檢察、審判、監(jiān)管職責的工作人員,其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,且以逼取口供為目的。本罪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,也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?;顒?,其針對的對象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。在客觀方面表現(xiàn)為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的行為。
 
       所謂“肉刑”,是指直接施加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,可使其身體健康遭到損害或肉體、精神遭受痛苦的摧殘手段,如捆綁、吊打、使用戒具、刑具等。所謂“變相肉刑”,是指上述肉刑以外的其他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肉體、精神遭受痛苦折磨的各種手段和方法,比如長時間餓凍、站立、罰跪、曬烤、使用強烈燈光照射不準睡覺、輪番不斷審訊、不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休息等。
 
       在實際工作中,由于業(yè)務素質(zhì)低、政策觀念不強,辦案中采取一些輕微逼供,情節(jié)顯著輕微,危害不大的,可以不以犯罪論處,如僅僅采取誘供、指名問供方法等。
 
刑訊逼供的方式有哪些?(圖1)
 
       根據(jù)最高人民檢察院《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(guī)定》,司法工作人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作為犯罪予以立案:
 
       (1)以毆打、捆綁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;
 
       (2)以較長時間凍、餓、曬、烤等手段逼取口供,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身體健康的;
 
       (3)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輕傷、重傷、死亡的;
 
       (4)刑訊逼供,情節(jié)嚴重,導致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自殺、自殘造成重傷、死亡,或者精神失常的;
 
       (5)刑訊逼供,造成錯案的;
 
       (6)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;
 
       (7)縱容、授意、指使、強迫他人刑訊逼供,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;
 
       (8)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。在實踐中常采用的刑訊逼供方式有罰站法、電警棍擊打法、皮帶抽打法、剝奪睡眠法、燙煙頭法、饑餓法等殘酷方法。
 
       刑訊逼供對社會正義產(chǎn)生極其惡劣的影響,侵犯他人人身權利,損害司法權威和公信力,會使人們不再信任法律。在司法案件中,一旦遭受刑訊逼供,一定要勇敢的向有關人員或者機構反映,及時維護自己合法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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